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又又又变了...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公告还没捂热就又作废了。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4号于2020年4月30日公布。
本公告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同时废止。
1.
24公告发布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又增加了一种。5月6日后,我们能取得的通行费电子票据就有如下几种了。
a. 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如下图:
这种发票适用于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客户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发票税率栏显示可能存在下面几种情况,目前3%的最常见。
9%,通行费征收税目为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计税下税率9%。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关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规定确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b.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如下图
这种发票适用于非试点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地区的政府还贷公路使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取得这种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这种本身是政府还贷的公路,并非经营性质的。
c.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这种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就是本次政策新增的,但是仅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外的还是开具b标题中的不征税电子发票。
当然,这种不是发票,是财政票据,可以入账,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但是不得抵扣进项。